1、防水材料耐久年限-沒有統一規定,以前有想統一提到十年,後來覺得不合适,也沒有完全統一的依據所以不提了。材料的耐久年限是一個很不好确定的值,同一材料在不同環境使用,材料老化的速度是不一緻的,而且,材料的老化不等于屋面出現滲漏。
所以,“一個是單獨的防水卷材産品的使用年限,這個是不好控制的,一個是屋面所有防水構造在防水功能上保證不漏水的年限,這個是有規定的,可以控制”。
2、防水工程保修期-由建築法規定統一為五年,某些省市還對住宅防水工程規定為保修七年的。這個保修與使用什麼防水材料、材料的耐久性、防水設計等級都有關系。
3、防水材料的質保期-是指材料施工前的保存期限,與工程防水質量無關。
4、防水設計使用年限-由規範對采用相應防水等級作出的合理使用年限的規定。由于這種規定缺乏科學依據,對實際工程也沒什麼指導意義,所以,新的屋面工程技術規範和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都已取消的使用年限。
标簽:液體卷材 屋面液體防水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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